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小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361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蔣文敏
被   告  陳錡奕陳柏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2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
之利息,利息上限為新臺幣壹仟零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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