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號
原告中央信託局法定代理人 黃榮顯 送達代收人 宣愛國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十四日內補正。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周秀香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