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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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43號
原告 彭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1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