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8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幸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梁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
拾陸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玖仟陸佰陸拾
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