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169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民族鉅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41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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