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61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17號

原告 黃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哲誌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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