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17號
原告 黃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哲誌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翁挺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17號
原告 黃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哲誌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