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忠華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297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