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2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5次│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10.06、│97.08.18、│97.09.23│││97.01.25、│97.09.10││││97.02.03、│││││97.02.04、│││││97.04.09│││├───────┼────────┼────────┼────────┤│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7年度撤│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緩毒偵字第24號│偵字第2369號│偵字第2805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93│97年度訴字第1728│97年度訴字第1786││││號│號│號││├────┼────────┼────────┼────────┤││判決日期│97.11.27│97.12.18│97.12.30│├──┼────┼────────┼────────┼────────┤│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93│97年度訴字第1728│97年度訴字第1786││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7.11.27│98.01.10│97.12.30│├──┴────┼────────┼────────┼────────┤│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906號│字第383號│字第453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10.25│││├───────┼────────┼────────┼────────┤│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993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25號││││├────┼────────┼────────┼────────┤││判決日期│98.02.24│││├──┼────┼────────┼────────┼────────┤│確│法院│基隆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25號││││決││││││├────┼────────┼────────┼────────┤││確定日期│98.03.30│││├──┴────┼────────┼────────┼────────┤│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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