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條例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許瑞權附表:
一、預納必要費用912元,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詳填自97年1月1日起至97年12月15日止所有收入之數額及種類。
四、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填載之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係家庭之必要支出,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聲請人子女之支出應列入扶養費之支出項目內,而非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欄位內)。
五、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須說明)。
六、聲請前2年農、健保之投保資料(需有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七、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95年12月15日起至97年12月15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並檢附房屋貸款契約書及房屋貸款繳納證明。
十、釋明有無保險,如有,詳載保險期間及金額,提出完整保險契約,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配偶 曾俊欽 之勞、健保投保資料。
十二、若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即聲請人得以履行更生方案,按期持續還款之經濟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