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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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94年度偵字第15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帳冊壹本、帳單肆張、簽單參張、倍數表伍張、港號簽單統計表伍張、大樂透簽單統計表貳張、樂合簽單統計表貳張、計算機壹臺、傳真機壹臺,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4年6月初至同年7月7日間,提供其位於臺東市○○路○段○○○號住宅為賭博場所,與不詳男子共同經營六合彩簽注站,供不特定至上開地點或以電話、傳真下注簽賭俗稱「2星」、「3星」、「4星」之博弈,為警於同年7月7日18時25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因而查獲上開犯行,涉有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業經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至扣案之帳冊1本、帳單4張、簽單3張、倍數表5張、港號簽單統計表5張、大樂透簽單統計表2張、樂合簽單統計表2張、計算機1臺、傳真機1臺,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對於上揭事實業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帳冊1本、帳單4張、簽單3張、倍數表5張、港號簽單統計表5張、大樂透簽單統計表2張、樂合簽單統計表2張、計算機1臺、傳真機1臺扣案可佐,及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參,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已堪認定,復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逕以緩起訴處分結案,該案並於95年7月8日因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在案,有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偵字第1517號緩起訴處分書、95年7月27日檢察官簽呈在卷可稽。
至扣案之帳冊1本、帳單4張、簽單3張、倍數表5張、港號簽單統計表5張、大樂透簽單統計表2張、樂合簽單統計表2張、計算機1臺、傳真機1臺,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警卷第2頁、93年度偵字第1517號偵查卷第12頁),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