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12號、98年度執字242號、98年度執字第
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至6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61號案號審理,並於民國98年1月22日判決,於98年3月9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4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5至6部份,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05.21│97.08.10│97.05.2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936號│偵第1936號│偵字第193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97│97年度訴字第1597│97年度訴字第159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1.28│97.11.28│97.11.28│├───┼────┼────────┼────────┼────────┤││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97│97年度訴字第1597│97年度訴字第1597││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97.11.28│97.11.28│97.11.28│││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42號│字第242號│字第242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08.09│97.08.18│97.08.18│├────────┼────────┼────────┼────────┤│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936號│偵字第2497號│偵字第2497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97│97年度訴字第1761│97年度訴字第176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1.28│98.01.22│98.01.22│├───┼────┼────────┼────────┼────────┤││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97│97年度訴字第1761│97年度訴字第1761││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97.11.28│98.03.09│98.03.09│││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42號│字第931號│字第9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