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忠 正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忠正 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2年6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忠止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2年6月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