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404號聲請人 曹俊傑 法定代理人 王薇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佳玫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聲請人非受款人,請提出其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404號聲請人 曹俊傑 法定代理人 王薇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佳玫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聲請人非受款人,請提出其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