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494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雅微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雅微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雅微前經本院認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與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之嫌疑重大,且所為各罪分屬無罪徒刑及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由原審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伴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13日執行羈押,且於101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於102年2月13日延長羈押2月,復於102年4月13日延長羈押2月,惟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2年6月13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許文碩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