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忠正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游美純 選任辯護人 楊佳勳 律師
鄭弘明 律師 張崇哲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忠正、游美純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忠正、游美純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2年4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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