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5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麗勤
林美慧共同選任辯護人陳鎮律師
許富雄 律師被告 林子庭
江怡芳 賴玉釵 曹仲凱 楊洪桂蘭鄭喜美 蔣文魁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一)編號2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一)編號4之所犯法條,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茲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表:
┌──┬──────┬──────────┬──────────┐│編號│欄位│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更正後記載內容││││││├──┼──────┼──────────┼──────────┤│1│附表二、(一│核被告林麗勤、林美慧│核被告林麗勤、林美慧│││)編號4之所│、「 林鄭喜美 」、 陳明 │、「 錢復到 」、 陳明泳 │││犯法條│泳等人所為,係犯刑法│等人所為,係犯刑法第││││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2││││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被告間有犯意聯絡及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擔,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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