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重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34號上訴人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金河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上訴人EISUNENTERPRISECO.,LTD(邑昇順線路板廠)法定代理人 簡榮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4,402,587元,應繳第三審裁判費340,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李素靖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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