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告丙○○
己○○丁○○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庚○○
乙○○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八二一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被告甲○○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下同)二百八十八萬八千四百三十四元、給付原告己○○二百四十七萬五千三百七十六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甲○○庚○○乙○○應連帶給付原告丁○○二十萬八千一百六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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