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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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四二號;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四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以下簡稱被告)於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僅空言其未施用第二級毒品,惟查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已如前述,被告仍執此上訴,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劉榮服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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