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7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鄭子俊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