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本院93年度簡字第101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案件,經鈞院以93年度簡字第101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宣告緩刑四年,於民國93年5月17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94年5月26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4年9月8日以94年度士交簡字第1318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爰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