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原告黃?淵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更正為「原告乙○住臺北縣土城市○○路○段○○巷8之8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原應記載原告及被告之姓名與住居所,故關於第一項「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係屬誤植,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原告乙○住臺北縣土城市○○路○段○○巷8之8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許必奇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志豪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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