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6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戒治所)指定辯護人 曾子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其間自次日之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雖係例假及年假,惟同年二月三日係上班日,且同年二月六日之末日亦係上班日,均可提起上訴,依法其間之假日並不扣除,乃遲至同年月二月十日始提起上訴,有其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陳欽賢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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