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附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被告甲○○
慶全食品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盧慶林 上列被告甲○○、慶全食品有限公司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卓穎毓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鴻瑛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