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八十九年交上易字第六七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九年交上易字第六七三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一八九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再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九日以九十年中簡字第七八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