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康裕成律師
梁智豪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查被告乙○○、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販賣手槍、子彈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二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均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何悅芳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書記官何瓊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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