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施柏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施柏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