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7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李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羅秀花羅潘玲羅潘玟諺羅潘恒和羅勇輝潘勇智 、李勇華之印鑑證明(須與 本生 家庭對被收養人返歸本家意見書上用印同)。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司法事務官劉芷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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