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7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李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羅秀花 、 羅潘玲 、 羅潘玟諺 、 羅潘恒和 、 羅勇輝 、 潘勇智 、李勇華之印鑑證明(須與 本生 家庭對被收養人返歸本家意見書上用印同)。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司法事務官劉芷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