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78號
原   告  朱品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嬿 絜間其他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此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3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又民事訴訟事件,隨民事訴訟之學說、實務發展歷史,目前
  普遍被承認者,以「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分類有三,即「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形成之訴」
  三種,在處分權主義之下,提起何種類訴訟係由起訴之原告
  加以決定。所謂「給付之訴」,指原告對被告「主張有特定
  給付請求權(或被告有給付義務)存在」,並「請求法院作
  成給付判決之請求」為內容之訴。「確認之訴」,指原告對
  被告「主張有特定權利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並「請求法院
  作成判決加以確定」為內容之訴。「形成之訴」,指原告對
  被告「主張其具備在一定法律要件下可使法律狀態發生變動
  之地位(或形成權或形成要件)」,並「請求法院以形成判
  決宣告該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為內容之訴。上開三種訴訟類
  型有關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之「原因事實
  」(所謂「原因事實」,並非法律所載之要件事實,而係該
  當法規要件事實之具體生活事實而言)、「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
  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
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之記載,茲舉例如下

①給付之訴:如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則原因事實宜表明「
被告於民國○年○月○日因缺錢向原告借款新臺幣50,000
元,雙方約定於○年○月○日返還,原告當場交付該數額
現金於被告,然到期被告並未返還。」等語,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則宜記載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
②確認之訴:如係請求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於民國○年
○月○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本票,票據法律關係
不存在,則原因事實宜表明「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於民國
○年○月○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簽發之本票,並持
向鈞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經鈞院裁定准許在案,惟該紙
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指印亦非原告所為,為此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則宜記載為:確認被告
持有原告於民國○年○月○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
本票債權不存在。
③形成之訴:如係撤銷被告甲與被告乙間就某不動產所有權
所為贈與,則原因事實宜表明:「被告甲積欠原告債務新
臺幣(下同)50萬元未為清償,詎被告甲為逃避債務,竟
於○年○月○日將其所有屏東縣○○鄉○○段○○○號土
地所有權全部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乙,使被告
甲陷於無資力,則被告間就上開土地所有權所為贈與之債
權行為及物權行為,顯已害及原告對於被告甲之債權,爰
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則宜記載為:被告間就坐落屏東縣○○鄉
○○段○○○號土地贈與所有權全部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
為,均應予撤銷。
㈢經查,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原告補
正,並決定訴訟類型,而為具體、明確、適當之「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記載後,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
附繕本)。
㈣另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
之價額,或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何,致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是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陳報本件訴訟標
的之價額,或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並檢附相關資料到院
,俾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婉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