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2號原告 李成蔭 被告 簡惠子
周培珍 薛宏府 董池偉 胡淑芬 黃漪漱 紀家正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紀蔡明 被告 趙建維
張健平 杜玉玲 鄭文雄 李雅惠 李沛芯 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劉若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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