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 張森鈴 代理人 蔡譯智 律師相對人 張東寶 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張森鈴住所「臺中郵政275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103之1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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