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5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國防部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法第76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於86年8、9月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經本院於87年12月16日以87年度上易字第279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宣告緩刑2年確定;嗣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本院87年度上易字第2790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稽,是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受刑人甲○○之上揭有期徒刑之宣告,因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而失其效力(連同宣告之罪),即已無罪刑之宣告,則無減刑之必要。至於聲請人其餘聲請因與聲請減刑事件無關,本院不予置啄。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李嘉興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