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84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63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9月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