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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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七年度自字第四十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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