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萬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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