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七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蕭振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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