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替代役役男,配發至臺灣彰化監獄接受勤務安排及生活管理工作。其明知應遵守需用機關所定勤務規定及命令,於服役期間應依規定服勤,未經核准不得擅離職役,竟基於擅離職役之犯意,自民國99年1月10日下午6時許起,至同年月17日晚上7時許止擅離職役,其離役時數達168小時以上,累計已逾7日。
二、證據部分:
(一)被告甲○○於偵訊中之自白。
(二)被告甲○○役籍表、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通報各1份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擅離職役逾7日罪。
(二)本院審酌被告擅自離役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替代役制度之危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二)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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