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九號聲請人即 張文豐 被上訴人上列聲請人因與 莊惠美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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