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七二號聲請人 夏愷隸 即台中市私立 戴爾 英文短期補習班上列聲請人因與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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