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簡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虎簡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吟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5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美吟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查「你四處給人家幹你比較厲害」、「要給立委幹才有路用
」等話語,實係粗俗不雅且含有性貶抑意涵之言詞,客觀上
已足使受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並貶損人格及社會評價,被
告陳美吟竟在址設雲林縣虎尾鎮○○里0號「安溪里活動中
心」1樓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開場所,以上開言詞辱罵
告訴人OOO,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
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為同事關係,因工作與告
訴人生有嫌隙,卻不能理性溝通、平和處理,反以粗鄙、難
堪之言語辱罵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名譽,被告所為殊非可
取;兼衡被告犯後坦承部分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參酌被
告於警詢時自承教育程度為大專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
其因情緒失控,而犯下本案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
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淳詒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
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