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司雄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吳佳錦
聲 請 人 林炳宏
一、上列聲請人二人與相對人正薪醫院、 侯弘志 因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
  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
  方案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二人合計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元
  ,故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項,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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