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吳佳錦
聲 請 人 林炳宏
一、上列聲請人二人與相對人正薪醫院、 侯弘志 因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
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
方案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二人合計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元
,故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項,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