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37號聲明人丙○○法定代理人乙○○被繼承人甲○○(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但並未提出其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等相關證據,經本院於95年4月13日以裁定命聲明人文到後5日補正聲明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明。該裁定聲明人業已收受,有送達證書3紙附卷可查,聲明人至今均未補正,於法不合,應駁回其聲明。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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