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238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5年5月4日95年度桃簡字第110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594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且無從補正者,應以判決駁回,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於對刑事簡易案件提起上訴亦有適用,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可參照。
二、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4日以95年度桃簡字第1101號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5月,上訴人即檢察官於95年5月17日收受上開判決,上訴人竟遲至95年6月2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6月2日函文上所蓋本院收狀章附卷可稽,其上訴顯已逾期,爰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予判決駁回上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前段、第37
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心婷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