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交簡字第20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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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交簡字第2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交簡字第2016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4年度偵字第15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第2項、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平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書記官李秋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76條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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