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92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竹 放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0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