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政楀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15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政楀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所載「王政楀與 羅于珺 於民國99年11月間為男女朋友」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政楀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甫於民國97年10月18日執行完畢。
其與羅于珺於98年12月間為男女朋友」、第6行至第7行所載「因為我真的很氣,但我還是忍下來,一砸下去,我可能就跟以前掃射沒兩樣了。」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因為我真的很氣,但我還是忍下來,因為我想到如果我不忍下來,一砸下去,我可能就跟以前掃射沒兩樣了。」,應適用法條部分,並補充:「被告有上揭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緝字第1523號被告王政楀男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村里○○街380號1
1樓之20現居屏東縣佳冬鄉○○路58之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政楀與羅于珺於民國99年11月間為男女朋友,曾向羅于珺表示其有黑道背景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科。因交往中與羅于珺之阿姨等家人為借款及寄住問題齟齬,竟基於恐嚇犯意,於99年11月13日凌晨2時許起,接續先在網路雅虎即時通上以「本來今天去你家要帶饅頭去丟的時候,你妹門關起來,我差點拿鐵棍拿起來砸門。因為我真的很氣,但我還是忍下來,一砸下去,我可能就跟以前掃射沒兩樣了。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0000000000000(按經連結即係有關「雲嘉海線一帶黑道教父 標哥 」之相關網路新聞報導),這個就是我以前的老闆。他現在在豐原。(羅于珺以即時通回應:我跟這個人不認識,給我看這個作(做)什麼?)我認識就好,以免讓你覺得我在唬爛你。」、「我跟你把話講開,如果我稱(撐)不了,我會先拿你阿姨開刀。(羅于珺即時通回應:你為什麼就是要這樣讓我害怕?)你都逼我逼成這樣了,你已經把我逼到我快去跟你罷(爸)爸媽媽講了,然後殺了你哥跟你阿姨謝(洩)恨,然後再一槍了絕(結)自己」等語恐嚇羅于珺;再於同日7時8分許,以羅于珺所有而供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羅于珺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對話中以「跟你講那兩個小的我一定不會放過他,幹,不讓你們家傳宗接代;我會忍,忍到總有一天,我一定會把他全部爆掉」;又於同日20時45分許,傳送「我今天沒回去,等到了明天事情一發不可收拾的時候,我會一一的報復,即使我死了,我也不會放過任何人,我會讓妳們付出代價。」等簡訊至羅于珺上開行動電話,使羅于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羅于珺訴由臺中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王政楀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偵訊中坦言不諱,核與告訴人羅于珺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告訴人之姨何玉寬具結證述屬實;復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簡訊(王政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入)翻拍照片、行動電話錄音檔勘驗筆錄在卷可按,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
檢察官林彥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洪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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