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4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桂珠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桂珠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台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傳真機1台(電話為0000000000號),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另扣案之傳真機2台,雖屬被告所有,惟其供稱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犯本案賭博所用或預備犯本案賭博所用之物,依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292號被告林桂珠女5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268巷
19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暨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桂珠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自民國100年11月某日起至101年1月7日止,提供其位在臺中市○區○○○街268巷19號住處充作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之賭博,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以電話或傳真圈選號碼等方式下注簽賭,賭博方式係以核對當期之香港六合彩6組中獎號碼作為兌獎依據,由賭客自01至49號49個號碼任意簽選號碼下注,賭客所簽選之號碼與香港所開出之六合彩號碼,相互核對後決定輸贏,每下注1組號碼,依2星(2個號碼)、3星(3個號碼)、4星(4個號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4元、63元、60元,但以100元計算賠率,以此吸引賭客下注。凡對中號碼者,2星可贏得57倍即5700元之彩金、3星可贏得570倍即57000元之彩金、4星可贏得7500倍即750000元之彩金,如賭客未簽中,則簽注之賭金歸林桂珠所有。嗣於101年1月12日18時30分許,在上址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而查獲,並當場扣得傳真機3台。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桂珠於本署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上開扣案證物及照片23張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桂珠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又被告先後多次普通賭博、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均係基於同一營利犯意,為一營利行為,核屬集合犯中之營利犯類型,應包括論以一罪。又被告以1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之物品,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檢察官郭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魏麗真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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