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588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南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258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款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謝南生所犯詐欺取財罪為刑法第339條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4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對本院100年度上易第2588號判決表示不服,提起上訴,惟屬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是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