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是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甘大空~B法官賴秀蘭~B法官陳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B書記官蕭琪男~F0~T48┌──────────────────────────────────────────────────┐│股票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四九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普通股│壹│壹仟│││││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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