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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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 湯刃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慶灃 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原告應依前項訴之聲明內容,陳報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三、被告彭慶灃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